近年來,我國污水治理呈現快速發展態勢,污水處理率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廠數量持續增加。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經環境商會調研發現,污水處理廠的進水超標和污泥處置是行業持續關注的兩個焦點問題。
01 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污泥排放和處置存在問題
問題一、工業廢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
由于歷史的原因,有些工業企業分散在城區,部分地區沒有建設工業廢水管網收集系統及工業污水處理廠。因此城市市政污水處理廠進水中混入部分工業廢水,進水水質超出設計標準,污水處理廠無法按設計進水水質穩定運行,造成出水超標。
還有部分工業園區,實際入駐園區的企業與污水廠設計規劃階段的企業差異性較大,導致已建成的污水廠處理工藝很難滿足實際進水水質的要求,造成部分項目出水無法穩定達標。
問題二、污泥排放及處置問題。
因“重水清泥”的歷史原因,目前全國污泥處置消納場所建設滯后。隨著國家對固體廢物監管要求的提升,污泥處置要求趨嚴,各地缺乏符合標準的污泥處置場所。污水處理廠在沒有污泥處置出路的情況下,只能少產泥,將污泥憋在生化系統內,由于不能正常排泥,出水超標風險隨之增大。
隨著污泥濃度的不斷增高,最終導致部分運營公司減產,處理水量受到嚴重影響;同時需加大曝氣量、延長脫水機脫泥時間及外回流泵運行時間,造成能耗上升。當產出的污泥無處處置出路時,為了保障污水廠正常運行,剩余污泥只能臨時堆存在廠內。環保檢查時經常會因為污泥堆放的問題而處罰污水處理廠。
基于這些長期存在的問題,環境商會于今年“兩會”期間報送《關于完善環保產業進水與污泥處置的提案》。從加強污水廠上游進水監督以及完善污泥處置配套機制這兩方面提出建議,以促進污水處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對于環境商會報送的提案,生態環境部給與了答復。
02 加強污水廠上游進水監督
商會在提案中建議:強化污水廠上游進水監督及工業企業納管管理。
① 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上游水質監管力度,落實上游水質、水量監管主題體責任。嚴格限制工業廢水接入市政管網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濃度。
② 政策保障、制度創新,出臺相關在政策,鼓勵污水處理企業積極參與上游監督管理。發揮與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在上游點源控制及環保監管中的協同作用。
③ 強化責任認定,建立超標原因認定及免責法律依據。完善上游進水超標處罰規范,強化上游超標排放的監管追責,避免污水處理企業承受無法承受之重。
④ 強化工業企業納管規范管理,企業排放水質水量數據共享。同時嚴格限制工業企業廢水進入市政管網,單獨建立工業廢水處理廠,避免高濃度、生物毒性大的污染物進入管網后,再付出高昂的代價去除。
⑤ 修訂《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準》GB31926-2015等上游排放標準,適當提高各項排放限值。尤其應該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濃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濃度限值,增加工業企業TN排放要求。
生態環境部在答復中指出,近年來,部分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多發、 頻發,這與各方責任落實不到位密切相關。為了推動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2019年4月,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 《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 (2019- 2021 年)》, 進一步明確了工業企業廢水接入市政污水收集設施的要求。
下一步,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 加強監督管理, 抓好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落實。一是做好法律法規宣傳, 指導督促各地將不能接入市政污水收集設施的工業企業排水及時清退。二是督促地方嚴格監管執法, 嚴肅查處納管企業超標排放、 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三是研究修訂《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從有利于城鎮污水處理 廠穩定、 高效運行的角度, 進一步優化控制指標。
03 完善污泥處置配套機制
商會在提案中建議:完善污泥處理處置相關配套機制建設。
出臺污泥土地利用相關的鼓勵政策和國家標準,健全污泥協同電廠焚燒和建材利用(磚、陶粒)的污染排放衡量指標。明確污泥處理處置地方政府支付科目,及時足額支付污泥處置的費用。完善污泥處置項目政府補貼機制,政府補貼政策應當與國家鼓勵的技術方向一致。
出臺相關政策鼓勵企業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及運營。目前市場上有PPP(BOT)和政府采購服務兩種模式處理市政污泥,由于政府采購服務合同通常合同時間短,所以處置方式不穩定,不利于降低政府處理成本,而且運行風險更高,建議國家層面引導地方政府采用長期協議模式。
對此,生態環境部在答復中表示,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著力完善政策措施,推進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下一步,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將加快推進四項工作。
一是編制實施《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污泥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 著力破解污泥處置難點, 推動污泥無害化資源化利用相關工作。
二是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污水污泥處理項目建設。2021年5月,發展改革委印發《《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繼續支持污水處理等項目建設。
三是提升技術創新和應用水平。進一步發揮產業政策與財稅、金融政策協同作用,引導金融機構支持環保裝備,推動環保產業健康發展。聚焦關鍵核心技術裝備,開展研發攻關。培育創建環保產業技術創新中心,開展先進適用節能環保技術裝備試點示范,加快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四是加強監督檢查。深入開展“清廢行動”,嚴查重處污泥違法處置典型案件,形成強大震懾作用。持續將污泥處置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的重點,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切實提高認識,加大投入,積極推進污泥置能力建設,提升污泥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水平。
附件:環境商會《關于完善環保產業進水與污泥處置的提案》原文
關于完善環保產業進水與污泥處置的提案(初稿)
建議承辦單位:住建部、環境部
近年來,針對我國水資源及水環境現狀,國家陸續出臺了多項環保政策以推進水環境質量的改善,不斷加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同時不斷強化環保監管力度。但是,國家監管重點都在需求側(即污水處理企業),供給側(政府及排污企業)監管力度不足?!爸貜S輕網”、“重水輕泥”、“重下(污水廠)輕上(上游排污企業)”等現象仍然普遍存在,污水廠承載了許多“不可承受之重”,加上水價定價機制問題、污水處理服務收費支付問題、地方政府履約等問題的存在,行業內很多污水處理企業經營困難,很多上市公司也舉步維艱。
目前,行業污水處理廠運營有以下問題。
1、工業廢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
部分市政污水廠污水收集范圍內存在一些工業企業,按規定工業企業是要求進入工業園區的,污水需要單獨收集并集中處理。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有些工業企業分散在城區,部分地區沒有將建設工業廢水管網收集系統及工業污水處理廠。因此城市市政污水處理廠進水中包含部分工業廢水,進水水質超出設計標準。受進水中特殊污染因子(微生物毒性)影響,污水處理工藝頻繁遭受嚴重沖擊,污水處理廠無法按設計進水水質穩定運行,造成出水超標。
部分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因招商引資條件發生變化,實際入駐園區的企業與污水廠設計規劃階段的企業差異性較大,導致污水廠設計水質標準與實際進水水質差異性較大,已建成的污水廠處理工藝很難滿足實際進水水質的要求,因達標技術改造增加的投資和運營成本較高,地方政府及企業很難接受,導致部分項目出水無法穩定達標。
2、污泥排放及處置問題。
因“重水清泥”的歷史原因,目前全國污泥處置消納場所建設滯后。隨著國家對固體廢物監管要求的提升,污泥處置要求趨嚴,各地缺乏符合標準的污泥處置場所,污水廠產生的污泥沒有穩定去處,污泥處置單位經常隨著環保的檢查或自身處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限制或停止污水處理廠污泥的接收處置,而且處置價格大幅升高;污水處理廠在沒有污泥處置出路的情況下,只能少產泥,將污泥憋在生化系統內,由于不能正常排泥,出水超標風險隨之增大。隨著污泥濃度的不斷增高,最終導致部分運營公司減產,處理水量受到嚴重影響;同時需加大曝氣量、延長脫水機脫泥時間及外回流泵運行時間,造成能耗上升。當產出的污泥無處處置出路時,為了保障污水廠正常運行,剩余污泥只能臨時堆存在廠內。環保檢查時經常會因為污泥堆放的問題而處罰污水處理廠。
為了促進污水處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以下建議:
1、強化污水廠上游進水監督及工業企業納管管理。
1)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上游水質監管力度,落實上游水質、水量監管主體責任。
監管充分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環保執法和監管方法,嚴格限制工業廢水接入市政管網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濃度。一旦發現個人和單位的出現污染物的違法傾倒或超標排放,必須予以重罰,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源頭上降低難降解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產生將大大降低了后續污水處理的難度,保障污水處理廠穩定達標運行。
2)政策保障、制度創新
出臺相關政策,鼓勵污水處理企業積極參與上游監督管理。借鑒江蘇部分地區成功做法,建立健全污 “環保協查”及“環保協管員”機制。切實發揮與地方政府及環保部門在上游點源控制及環保監管中的協同作用。
3)強化責任認定,建立超標原因認定及免責法律依據
完善上游進水超標處罰規范,強化上游超標排放的監管追責,出臺超過污水處理能力而免責的法律法規,避免污水處理企業承受無法承受之重。
4)強化工業企業納管規范管理,企業排放水質水量數據共享
工業企業納管必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及污水處理企業共同確認,在確保污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運營的前提下,在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及法律法規的條件下,規范工業企業的納管管理。同時建議嚴格限制工業企業廢水進入市政管網,單獨建立工業廢水處理廠,建議盡量在工業企業生產車間出口將高濃度、生物毒性大的污染物去除,避免后進入管網后“稀釋”,再付出高昂的代價去去除。
規范工業企業接入口改造,加裝流量計、電動閥、取樣口及在線監測設備。對工業企業排放水質、水量等數據要與污水處理企業進行數據共享,為污水處理廠的調控運行及上游監管提供保障。
5)修訂《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準》GB31926-2015等上游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廠的排放標準在不斷提高,建議及時修訂《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準》,適當提高各項排放限值。尤其應該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濃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濃度限值,增加工業企業TN排放要求。
2、完善污泥處理處置相關配套機制建設。
出臺污泥土地利用相關的鼓勵政策和國家標準,健全污泥協同電廠焚燒和建材利用(磚、陶粒)的污染排放衡量指標。明確污泥處理處置地方政府支付科目,及時足額支付污泥處置的費用。完善污泥處置項目政府補貼機制,政府補貼政策應當與國家鼓勵的技術方向一致。比如,技術政策中明確厭氧消化和土地利用是首選技術方向,應當配套出臺沼氣利用的發電補貼政策以及污泥堆肥產品資源化的優先采購政策,而濕污泥熱值偏低,直接焚燒沒有發電價值,因此污泥焚燒的配套政策就應該是有前提條件,污泥含水率或者收到基熱值應當達到一定要求,才能夠適當補貼,而污泥直接焚燒發電的鼓勵政策就不太適宜。
出臺相關政策鼓勵企業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及運營。目前市場上有PPP(BOT)和政府采購服務兩種模式處理市政污泥,由于政府采購服務合同通常合同時間短,所以處置方式不穩定,不利于降低政府處理成本,而且運行風險更高,建議國家層面引導地方政府采用長期協議模式。
全聯環境服務業商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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